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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资质审批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5 16:40:3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报务管理》(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报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从而取得相应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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